CY-86S擺錘式手表防震測試儀手表抗沖擊試驗器基于模擬手表從1米高度偶然跌落到水平硬木表面時所受到的沖擊,適用于標明“防震”手表的型式試驗,不適用于對整批手表產品進行逐個檢驗,為標明“防震” 的手表的低要求
1.沖擊末速度:V=4.43m/s±1%(模擬一米高度)
V=3.13m/s±1%(模擬0.5米高度)
2.錘質量=3kg,擺桿質量=0.15kg
3.墊塊用聚四氟乙烯制成,其尺寸為:a×b×h(A=35mm;B=50mm;h=14mm),
標準硬度為HB6-7
4.沖擊擺自10~20o的自由衰減次數(shù)>800次
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如下:
技 術 要 求
1. 手表每次受沖擊后都不能停走。
2. 剩余效應:石英手表不得超過2s/d;其它類型手表不得超過60s/d。
3. 經受試驗后的手表不應影響正常功能和損壞外觀(如指針的彎曲或移位,自動或日歷裝置的損壞,玻璃破裂,表殼腳彎曲,柄軸組件彎曲、斷裂和按鈕損壞等)。
試 驗 方 法
1. 測定沖擊試驗前手表的瞬時日差;機械手表:滿條運行1小時后,測試手表FH、6H、9H位置的瞬時日差,測試時間每個位置至少1分鐘。石英手表:測試前至少運行2小時,測試手表CH或FH位置的瞬時日差。
2. *次沖擊:沖擊作用的位置在“9時”一側且平行于表盤面的手表側邊上;
3. 第二次沖擊:沖擊作用的位置在垂直于表盤面的表玻璃上;
4. 測定沖擊后的瞬時日差;機械手表:在第二次沖擊結束5分鐘后,依次測試手表FH、6H、9H位置的瞬時日差,測試時間每個位置至少1分鐘。石英手表:在第二次沖擊結束5分鐘后,測試手表CH或FH位置的瞬時日差。
5. 計算手表的剩余效應:取相同位置測定的瞬時日差的大差值。
標 準 說 明:
1. 本標準等同采用標準ISO 1413《鐘表 防震手表》(1984年版)。
2. 試驗手表不應裝表帶,除非表帶和手表是一體的。沖擊試驗裝置為滿足標準中有關規(guī)定的手表防震儀。
3. 剩余效應:按本標準規(guī)定的試驗條件測得的瞬時日差之差。
4. 各類防震手表的防震性能不分等級。手表若標明“防震”,則按本標準執(zhí)行。對未標明“防震”的石英手表按GB/T 6044-92的要求做0.5米防震試驗。
5. 由于防震試驗屬破壞性試驗,對檢驗后的手表,即使符合防震手表的要求而沒有明顯損傷,也必須對手表進行重新調整。
6. 防震手表標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