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濕度振動綜合試驗箱試驗結束后,有關標準應規(guī)定恢復過程是在試驗用的標準大氣條件下還是在受控的恢復條件下進行,如果要求用受控的恢復條件,試驗樣品可以轉移到另一箱中,或也可留在熱箱中進行恢復,前一種情況,轉換時間應盡可能的短,并不能超過10min,后一種情況,在1H之內,將相對濕度降到75%正負2,然后再在另外的1h將溫度調整到實驗室溫度±1K,對大件試驗樣品,有關標準可以允許有較長的轉換時間,恢復時間的計算(1H-2H)是從規(guī)定的恢復條件達到時算起,如果試驗樣品具有大的熱時間常數,可以允許有一個足夠的使溫度達到穩(wěn)定的恢復時期,有關標準應說明是否要用任何特殊措施除去試驗樣品表面的濕氣。
樣品應當根據相關規(guī)范進行目視檢查以及性能測試,測試應當在恢復時期結束之后馬上進行,并且對相對濕度敏感的參數要先測量,除非有相關規(guī)定,所有參數的測量應當在30min之內完成,當相關規(guī)定中包含該試驗時,應當根據以下信息提供報告:嚴酷程序、溫度和循環(huán)次數、初始檢測、條件試驗中樣品的狀態(tài)、安裝架或者支撐物的情況、方法1還是2、中間檢測、恢復時間、去除表面濕氣所采取的措施、試驗結束后進行的目視檢查、性能測試,應先測量的參數,溫濕度振動綜合試驗箱的終測量所有參數的允許長時間。
附:溫濕度振動綜合試驗箱本試驗中提供了兩種降溫方法
方法1:開始90min,溫度下降速率應當嚴格控制,相對濕度不應低于95%,除了開始的15min不低于90%以外,該方法要求特制的試驗箱,方法1特別適合由于呼吸作用引起的濕汽滲透的樣品,例如在內表面形成凝露的內空的樣品。
方法2對于其他樣品有很好的重現性,有關濕熱試驗包括穩(wěn)定和交變的進一步信息,可以從GB/T 2424.2-2005中獲得。
以上是溫濕度振動綜合試驗箱的綜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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