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鏟車稱重儀檢定規(guī)程
6 通用技術要求
6.1 使用的適用性
鏟車稱重儀應設計成適用于便于物料裝卸的操作方式,結(jié)構應足夠堅固,以保證其計量特性的要求。
6.2 操作安全性
•鏟車稱重儀應當設計成即不應發(fā)生不明顯但又可能干擾衡器計量性能和正常功能的偶然故障或控制元件失調(diào)。
•對任何可能改變稱量性能的調(diào)整器件和預置控制器,應采取防護措施。
6.3 指示裝置和打印裝置
指示裝置應能自行指示稱量結(jié)果。稱量結(jié)果應可靠、簡明、清晰,有相應的質(zhì)量單位、符號和名稱。
對于配有打印裝置的鏟車稱重儀,每次正常的稱量操作后,鏟車稱重儀應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打印出相應的稱量結(jié)果,打印的信息至少應包含下列信息:
對于僅需要單次稱量的鏟車稱重儀:單次重量、日期和時間。
對于需要提供累計稱量結(jié)果的鏟車稱重儀:單次重量、累計重量、日期和時間。
6.4 累計裝置
鏟車稱重儀應配有累計裝置,該裝置可將單次重量累計獲得總重量。該裝置運行可以是自動的或半自動的。
6.5 印封裝置
不允許使用者打開或調(diào)整任何可以改變測量結(jié)果的參數(shù)裝置,特別是校正及校準裝置,應進行密封或印封。
6.6 說明性標志
6.6.1 鏟車稱重儀指示裝置或打印裝置的某一個位置,應具有下列說明性標志。
•鏟車稱重儀名稱和型號
•制造廠名、出廠編號和商標
•進口商商標
•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載荷傳輸系統(tǒng)過程中稱量的大提升速度:m/s(米/秒)或 m/min(米/分鐘)
•準確度等級
•檢定分度值 e= kg 或 t
•實際分度值 d= kg 或 t
•大秤量 Max= kg 或 t
•小秤量 Min= kg 或 t
•大扣除皮重 T=
•電源電壓 V
•電源頻率 Hz
•溫度范圍(若不是-10℃~40℃) ℃
6.6.2 檢定標志
鏟車稱重儀應有一個放置檢定標志的位置,這個位置應當是:
•不破壞標記就無法將其從鏟車稱重儀上除掉;
•標記容易固定,而不改變鏟車稱重儀的計量性能;
•鏟車稱重儀使用中的標記應易于觀察。
7 計量器具控制
計量器具控制包括檢定、后續(xù)檢定和使用中的檢驗。
7.1 砝碼
用于鏟車稱重儀靜態(tài)稱量試驗的標準砝碼,其誤差應不大于本規(guī)程 5.2 表2 規(guī)定的相應載荷檢定大允許誤差的 1/3,并且標準砝碼的輪廓一定是放在鏟車稱重儀的承載器里,和承載器充分接觸。
7.2 稱量結(jié)果有效性的判斷
由下列原因而進行的稱量應判為稱量結(jié)果無效。
•出現(xiàn)因天氣引起的影響稱量結(jié)果的情況。
•稱量過程中地面出現(xiàn)較大的凸凹現(xiàn)象引起的影響稱量結(jié)果的情況。
8 檢定項目和檢定方法
8.1 外觀檢查
檢定前對鏟車稱重儀進行下列目測檢查
8.1.1 法制計量管理標志
檢查制造許可證的標志和標號。
8.1.2 計量特征
檢查本規(guī)程 6.6.1 項規(guī)定的標志要求。
8.1.3 銘牌以及檢定標志和管理標志
檢查本規(guī)程 6.6.2 項規(guī)定的銘牌,以及檢定標志和管理標志的位置。
8.2 測試前的準備
稱量測試前,鏟車稱重儀在空載狀態(tài)下,起升承載器然后置零,重復以上操作直至顯示值為零。然后預加一次載荷到大秤量起升;對大秤量大于 10t的鏟車稱重儀,也可用不少于 50%的大秤量起升至少三次。
8.3 偏載測試
鏟車稱重儀在正常運行條件下,置零功能和零點跟蹤處于運行狀態(tài)。在承載器上施加 1/3 大秤量的試驗載荷,均勻分布在承載器一側(cè)支點附近,鏟車稱重儀起升十次,記錄起升過程的顯示值。符合表 1 的規(guī)定。
注意當運用單個砝碼時,砝碼必須施加在部位的中心,如果使用幾個小砝碼,則均勻地施加在上面。
8.4 單次自動稱量試驗
啟動自動稱量系統(tǒng),包括鏟車稱重儀在使用時正常運行的外圍設備,除了已作規(guī)定的以外,一般至少選擇四個試驗載荷,其中包括接近小秤量值、接近大秤量值,和在小秤量與大秤量之間接近但不超過大允許誤差改變點的值。將符合規(guī)定的載荷放置在鏟車稱重儀的承載器中,鏟車稱重儀進行起升,進行十次自動稱重,記錄每個稱重的顯示值。并確定單次稱量誤差。符合表
1 的規(guī)定。
8.5 交替變換速度運行試驗
啟動自動稱量系統(tǒng),包括鏟車稱重儀在使用時正常運行的外圍設備,選擇接近小秤量和接近大秤量的兩個試驗載荷,若能由操作者調(diào)整,載荷傳輸系統(tǒng)應設置在調(diào)整范圍內(nèi)大約中等速度下和大速度進行試驗。稱量誤差應符合表1 的規(guī)定。
檢定計量表
注:每次采用新的試驗載荷值之前,可以重新進行動態(tài)設定。
8.6 檢定項目
檢定、隨后檢定、使用中檢驗的鏟車稱重儀按本規(guī)程 8.1 至 8.5 的要求進行。見表 5。
使用中檢驗通常僅在正常的實際使用條件下進行,其大允許誤差應符合本規(guī)程相應準確度等級使用中檢驗的要求。
8.7 檢定結(jié)果的處理
8.7.1 檢定和隨后檢定合格的鏟車稱重儀應出具檢定證書,蓋檢定合格印或粘貼合格證;應注明檢定和隨后檢定的日期以及隨后檢定的有效期;使用中檢驗合格的鏟車稱重儀,其原檢定證書與印封保持不變。
鏟車稱重儀檢定規(guī)程
注:“+”表示應檢項目,“-”表示可不檢項目。
8.7.2 檢定和隨后檢定不合格的鏟車稱重儀,發(fā)給檢定結(jié)果通知書,并注明不合格項目。不合格的鏟車稱重儀不準使用;使用中檢驗不合格的鏟車稱重儀不準繼續(xù)使用。
8.7.3 檢定周期
鏟車稱重儀的檢定周期一般不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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